1、学院纪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提前三十日向监察审计处发出审计委托书,监察审计处据此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2、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
3、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人应提交本人任期内书面述职报告,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4、审计组制订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欧洲杯竞猜官网关于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实施审计。
5、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6、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7、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审计报告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8、学院以正式文件转发审计报告,表明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对被审计人及其单位的要求,并送达纪委、组织部,同时发至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9、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