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省教育厅有关部署,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确定审计项目。
2、监察审计处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财务收支审计的规定,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5、监察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上院长办公会议。
6、院长办公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后,以正式文件转发审计报告,表明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对被审计人及其单位的要求。
7、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8、监察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认为必要时,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