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审计处根据工程概况选择社会审计机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就审计内容、形式、方法、时间要求、付费等方面协商,确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2、监察审计处确定内审人员参与项目的跟踪和联系工作,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配合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工程审计。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审计初稿,经监察审计处确认后,送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内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合议会审后,确定审定金额。
4、监察审计处根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院领导审批,并抄送院内有关职能部门,跟踪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并督促办理。
5、监察审计处办理审计资料的收回、归还手续,对审计结果进行归类、统计、分析,办理支付审计费用事宜,将有关审计资料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