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特别是在新校区建设中的监督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办学资金效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教计(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和院字(2004)62号《欧洲杯竞猜官网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决(结)算审计委托时,由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代表学院,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自主决定选择由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监审处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四条 监审处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委托审计项目期间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和监审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2、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3、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4、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与施工单位会审期间,必须有监审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在场;
6、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参照皖价房(2001)120号规定的“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本着学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监审处与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协商确定。
第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完成审计委托业务后,监审处对照委托审计合同,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经确认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委托审计结算费用。审计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支出渠道列支。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基建工程造价标底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 月18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委托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工程结算审计验证项目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万元)
01
02
03
二、本合同委托审计验证的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结。
三、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应准时提交审验结果;在与施工单位会审期间,须有甲方建设部门人员及审计人员在场;廉洁从审,不得索贿、受贿;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审计终结,向甲方提交四份审计报告。
四、甲方的义务:应指定该业务工作的联系人,提供工程结算审验资料及会审期间的各方面联系、协调。
五、乙方的权利:在审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六、甲方的权利: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A、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 ‰收取。
B、效益审计费按送审工程净审额的 %收取。
2、结算方式:甲方收到审计报告时的一周内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