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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竞猜官网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2-09-06浏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对我院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其在任期内勤政廉政,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全面考核和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有利于明确离任者和继任者双方经济责任;有利于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系、部、处、室等直属部门及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各种专项资金和经济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岗、免职、辞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室向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审计。如因审计力量不足,经院领导批准,可由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领导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学院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各项业务收入、收益是否按学院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应上缴学院的部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九、有无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提前三十日向审计机构发出审计委托书,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委托书,制定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

     二、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组成员的分工和责任。审计组应根据该项审计的操作程序和一定的审计风险,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

      三、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提交本人任期内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构(述职报告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六条)。

     四、审计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审看述职报告,召开座谈会,了解经济业务活动开展及管理情况;

     2.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从而确定审计重点。

     3.通过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相应条款,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在具体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的领导责任。

     六、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七、正式审计报告应报院党委及分管院领导、学院纪委,抄报监察室、组织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机构按正常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纪委、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写入干部考察材料。

     八、学院以正式文件转发审计报告,表明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对被审计人及其单位的要求。

     第八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晋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审计机构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二、有权检查有关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财产、物资。

     三、有权就被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询问,召开座谈会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取得审计证据材料。

     第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对于违反者,学院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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