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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竞猜官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12-09-06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和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学院目标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通过对本院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类审计,加强学院财经管理、规范学院经济运行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分析、评价建议,为学院主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遵循依法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步向监督与评价并重,事后审计、事中审计、事前审计相结合,以管理审计、效益审计为主转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并配备具有内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具体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教育厅内审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审机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教育厅内审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员。

     第八条 学院院长(主管领导)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 支持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为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可视内审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改善审计办公条件,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学院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学院分管领导应协助院长,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督促内审机构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督促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必须依法开展审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注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院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预算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 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 设有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

     (九) 学院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对学院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以及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或调查。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一)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报表;
    (二) 设有二级财务单位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
    (三) 学院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 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
    (五) 学院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原则上当年审计上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决算的初审、复审和终审“三审”制度,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对于3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内审机构应从立项批准后介入,组织开展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按照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根据纪委、组织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应将审计结果送达被审计人,在被审计人确认签字后,送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内审部门反馈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 参加研究学院财经工作、基本建设投资、校产改制、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审机构应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间向学院主管领导、教育厅、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学院的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学院有关审计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保证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四) 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内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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