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审计工作,明确学院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责任,保证审计双方自觉地维护学院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财经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院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均应实行审计责任双向承诺制度。审计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审计责任双向承诺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计部门应在被审计单位如实、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资料和资产的情况下,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地审计评价,依法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切实做到严格审计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廉政工作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应依照《审计法》、《会计法》的规定,按审计部门的要求和期限,如实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资料及其他资料和资产,不隐瞒、不谎报。
第四条 审计责任的承诺采用书面形式。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签订审计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被审计单位(部门)和审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五条 审计组长负责本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
(一)审计组在进点实施审计时,督促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签订审计责任承诺书;
(二)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提供与审计有关全部资料;
(三)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审计部门承诺内容的落实;
(四)负责保存承诺书及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存入审计档案,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审计组做好本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保持职业谨慎,发现线索,如有重要情况,应如实向审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审计部门有关审计人员应履行好各自职责,保证本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