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欧洲杯竞猜官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档案,是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在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存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监审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院综合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档案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位排列的立卷方法。每项审计档案为一式一卷。审计档案形成后应移送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其内容和范围:
1、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监审处、学院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4、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信息等文件材料。
5、与审计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及群众举报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或被审单位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中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如下:
1、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 定稿在前,拟稿在后;
3、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 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6、 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排列。
1、 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向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4)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的批复、批示;
(5)审计报告及审计处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
(6)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7)被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决定的申诉材料;
(8)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9)移送处理意见书。
2、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
(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3、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
(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3)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4)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在制订项目审计计划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审计终结时,指定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并按规定移送综合档案室和处内留存。
监审处对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或委托审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后,正本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自行保存审计案卷的副本。
第十一条 监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集中保管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每年应检查一次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除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档案外,下列档案由监审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1、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及文件;
2、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在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上,本校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4、监审处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岗位责任制;
5、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6、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中的文字材料必须采用钢笔和毛笔书写。审计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综合档案室,案卷封皮由综合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填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